一、設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號,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2、《代理記帳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第三條;除去會計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二、具備條件
1、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2、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4、由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三、程序辦理
1、申請人網上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應當受理申請。
2、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自受理申請之日1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10日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3、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內向申請人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向社會公示。審批機關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并給予處罰。
4、作出不予批準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