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代理記賬機構,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代理記賬行業監管,促進會計服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開展2023年代理記賬行業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財會〔2023〕9號)要求和省財政廳、稅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安排,從即日起至2023年10月底在全市范圍內聯合開展代理記賬行業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無證經營”行為整治
(一)整治內容。整治已在市場監管部門取得營業執照、但未取得財政部門代理記賬許可的中介機構開展代理記賬業務的行為,督促相關代理記賬機構及時整改,對未按規定完成整改的代理記賬機構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二)整治要求。全市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含有“代理記賬”字樣、但未取得財政部門代理許可的企業(名單見附件1)應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分類整改。
1.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國家代理記賬管理系統,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含有“代理記賬”字樣、未取得財政部門代理記賬許可、實際已開展代理記賬業務的企業。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立即停止開展代理記賬業務,如實填寫《代理記賬中介機構“無證經營”情況自查表》(附件2),并及時按規定進行整改,并于2023年7月28日前,將自查表加蓋公司公章后的紙質掃描件和電子檔報送至企業轄區所在財政局郵箱(郵箱地址名單見附件3)。逾期未報送自查表的企業,將列入后續專項檢查名單。
2.本通知發布之日前,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含有“代理記賬”字樣、未取得財政部門代理記賬許可、實際未開展代理記賬業務、但需要開展代理記賬業務的企業。應于2023年7月28日前,就近到市、縣(區)市民之家申請辦理代理記賬許可證,或者進入四川政務服務網巴中分站點切換到相應的財政局進行網上申請辦理代理記賬許可證。
3.本通知發布之日前,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含有“代理記賬”字樣、未取得財政部門代理記賬許可、實際未開展代理記賬業務且無需開展代理記賬業務的企業。應于2023年7月28日前到市場監管部門變更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去除“代理記賬”字樣或者其他使人誤認為是“代理記賬”的字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業國家代理記賬管理系統,市、縣(區)財政部門將協同稅務部門定期核查其是否實際開展代理記賬業務。
(三)檢查和處理處罰。市、縣(區)財政局將結合稅務部門反饋情況,確定無證經營代理記賬機構檢查清單,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無照無證經營查處辦法》(國務院令第684號)、《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等有關規定依法采取措施,對無證經營代理記賬機構予以制止,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開展“虛假承諾”行為整治
(一)整治內容。整治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代理記賬機構的虛假承諾行為,督促在資格申請時不符合承諾內容,或在執證經營期間未持續符合承諾內容的代理記賬機構及時進行整改,對未按規定完成整改的代理記賬機構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二)整治要求。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代理記賬機構(名單見附件4),對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開展自查,如實填寫《代理記賬機構“虛假承諾”情況自查表》(附件5),對自查出的問題進行及時整改,并認真撰寫好自查報告(報告內容包括: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業務內部規范制定與實施、會計信息質量等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問題產生的原因,后續整改措施),并于2023年7月28日前,將自查表和自查報告報加蓋公司公章后的紙質掃描件和電子檔報送至至企業轄區所在財政局郵箱(郵箱地址見附件3)。逾期未報送的代理記賬機構,將列入后續專項檢查名單。
(三)檢查和處理處罰。結合各代理記賬機構提交的自查報告以及2022年專項檢查情況,確定檢查清單,并開展專項檢查。依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等有關規定對在資格申請時不符合承諾內容國家代理記賬管理系統,或在執證經營期間未持續符合承諾內容的代理記賬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并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給予警告,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并向社會公示。
三、開展“違規稅務代理”行為整治
(一)整治內容。整治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行為,重點為機構及人員應納入而未納入監管行為;應報送而未報送信息行為;無相關資質從事涉稅業務行為;其他違規行為;督促相關代理記賬機構及時整改,對未按規定完成整改的代理記賬機構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二)整治要求
1.機構及人員應納入而未納入監管行為。一是對實際開展《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第五條所列的涉稅業務而未納入監管的;二是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未辦理行政登記的機構;三是未按實名制管理要求報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實名信息,或報送信息與實際不符的,包括未在申報表中如實準確填寫“經辦人”“經辦人身份證號”“代理機構簽章”“代理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的。
2.應報送而未報送信息行為。未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采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9號)要求,報送服務協議、年度報告和專項業務報告等相關業務信息,或報送信息與實際不符的。
3.無相關資質從事涉稅業務行為。無相關資質開展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等情況。
4.其他違規行為。(注冊)稅務師掛名執業;超出委托人授權范圍開展代理業務等。
(三)檢查和處理處罰。發現上述違規行為,將依據《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發布,2019年第43號修改)等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或予以約談;逾期不改正的,降低其信用等級或納入信用記錄,暫停所代理的涉稅業務;情節嚴重的,按規定予以處理。
四、扎實推進常態化督查檢查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市、縣(區)財政局將會同稅務、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全覆蓋核查、“雙隨機、一公開”檢查、重點專項檢查等多種方式,對代理記賬機構開展常態化督查檢查,將專項整治處理處罰結果錄入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等相關系統,通過獎懲信息公示板塊向社會公示,并將相關代理記賬機構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及時跟進整改情況,持續關注執業質量。
附件:
附件1:巴中市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含有“代理記賬”字樣、但未取得財政部門代理記賬許可的企業名單.xlsx
附件2:巴中市代理記賬機構“無證經營”情況自查表.xlsx
附件3:巴中市市、縣(區)財政局代理記賬行業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資料報送郵箱地址名單.docx
附件4:巴中市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代理記賬許可的代理記賬機構名單.xlsx
附件5:巴中市代理記賬機構“虛假承諾”自查表.docx
巴中市財政局 巴中市稅務局 巴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