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遺產繼承訴訟期限即繼承的訴訟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繼承權訴訟時效期限應當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這就是說,繼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并且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內必須行使,否則就將失去法律的保護。
但在出現法定事由時,2年訴訟時效可能被中止、中斷或延長。所謂訴訟時效中止,就是指由于一定事實的發生(如發生戰爭、大規模自然災害、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等),訴訟時效暫停計算,從中止原因消滅之日起,時效期限連同中止前的期限繼續計算。但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須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后6個月內容發生,如在之前發生的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
所謂訴訟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發生了某種特定事由,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限全歸于無效,該法定事由結束后,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最常見的訴訟時效中斷是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謂訴訟時效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后,繼承人因有正當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時,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正當理由的,可延長時效。
遺產繼承訴訟超時效會怎樣
《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多當事人,繼承遺產后,卻遲遲沒有分割,到20多年后分割時,產生糾紛,這種情況并不完全過了訴訟時效。
《繼承法》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后,如果財產沒有分割,則與其他繼承人形成對遺產的共同共有。
1987年最高院《關于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的批復》明確指出這類案件是所有權糾紛,從爭議發生之日計算時效,所以,這類糾紛的時效是從爭議發生之日計算時效,即使遺產超過20年,但從爭議之日起沒超過2年的,仍然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