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語:現實生活中,常常出現老人一方以老兩口的名義,對夫妻共同財產(如另一方去世,則為立遺囑人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共有財產)訂立遺囑,形成實際上的無權處分。這樣的遺囑往往會給后輩帶來極大矛盾糾紛,還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本見證案中,立遺囑人朱某與姚某為夫妻,育有四子女。夫妻二人置有房產一套,后姚某去世。朱某擬撤銷此前訂立的其他遺囑,新立遺囑將名下房產由部分法定繼承人按遺囑繼承。崔保華律師分析后,為其起草了對房產共有份額繼承的代書遺囑,確保了遺囑的法律效力,避免了日后遺產紛爭。
律師遺囑見證書
(2020)蘇九律見字第001號
江蘇九州祥和律師事務所接受朱某的委托,指派崔保華律師、陳慕花律師助理就其訂立《遺囑》進行見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見證律師審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關文件。
茲證:
1、朱某(身份證號:3201**********1221)自愿于二〇二〇年元月十二日在江蘇九州祥和律師事務所訂立《遺囑》一份,該《遺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2、朱某遺囑內容是在頭腦清晰、意志清醒,沒有受到任何脅迫的情況下的真實意思表示。
3、朱某在該《遺囑》上的簽字是本人親自所簽,手印是本人親自所捺,印章是本人所蓋。
江蘇九州祥和律師事務所
見證人:崔保華、陳慕花
二零二零年元月十二日
附件:
1、《遺囑》一份;
2、錄像光盤一份;
3、朱某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4、居民戶口簿復印件一份;
5、房產權利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
遺囑
立遺囑人:朱某,女,19**年3月10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3201**********1221,現住南京市秦淮區****街***號*幢三單元***室。
我今年85歲(虛歲),于1955年與姚某結婚,育有兩子兩女:長女姚某1,長子姚某2,次子姚某3,次女姚某4。丈夫姚某于2017年6月30日去世。長女姚某1于2018年6月8日去世,生前育有一女翁某。
由于年事已高,可能發生意外,故立遺囑。因我握筆困難,由江蘇九州祥和律師事務所崔保華律師代我起草本遺囑,由崔保華律師、陳慕花 律師助理進行見證。遺囑內容如下:
一、本人朱某,現為****街***號*幢三單元***室房屋共有權人(本人享有該房屋的共有份額為60%)。房屋所有權證號:寧房權證建變字第23***8號,房屋建筑面積40.21平米。在我去世后,我在該房屋中的全部份額由姚某2(身份證號:3201**********1239)、姚某3(身份證號:3201**********2015)、姚某4(身份證號:3201*********1249)共同繼承,其中姚某2繼承50%,姚某3繼承30%,姚某4繼承20%。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參與繼承。
二、先夫姚某留給我的紀念章由長子姚某2和次子姚某3各繼承一個。
三、除上述財產外,我去世時名下如有存款等其他財產,全部由長子姚某2繼承。
四、繼承人姚某2、姚某3、姚某4應照顧我的日常生活,承擔贍養我的義務,確保我居有定所,病能送醫,衣食無憂,直至養老送終。各遺囑繼承人應盡贍養義務原則上按繼承比例分配。
五、若上述繼承人未能盡到相應贍養義務則視為放棄繼承權。
六、我聲明撤銷此前我所立的全部遺囑。本遺囑是唯一一份由我確認并發生法律效力的遺囑。
七、本遺囑一式貳份,我本人保管壹份,江蘇九州祥和律師事務所保管壹份。
立遺囑人:朱某
代書人(見證人):崔保華
見 證 人:陳慕花
二零二零年元月十二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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