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王某過世后,子女們都沒有提及有遺囑的事。
但在數月后要辦理房屋分割的事宜時,其中一個女兒突然說老人給她留了一份遺囑,內容是將這處房產留給她。
其他子女要求她出示遺囑,她卻一直不肯拿出來,直到鬧到法院,她才拿出一份代書的遺囑。
現在代書人和兩個見證人都說,遺囑是老人的真實意思,老人也在上面簽了字。
但老人的其他子女很懷疑該遺囑的真實性,并且懷疑是先簽了字,后有代書的遺囑內容。
請問律師,代書遺囑怎樣才算有效?是否由一人代書,另兩個見證人進行見證,代書遺囑就是有效的?
——蘇女士
上海星圖律師事務所楊東律師回復如下:
按照《繼承法》相關規定,代書遺囑的程序規定很嚴格,應先找兩名以上經立遺囑人認可的見證人,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并由其中一名見證人如實記錄,書寫完畢經立遺囑人確認準確無誤后,由代書人注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和地點,并記明代書人姓名最后由立遺囑人和見證人簽名,不會寫字的應以按指印代替簽名。
同時,遺囑見證人的選擇也是有規定的,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都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蘇女士如果對代書遺囑的真實性存有異議,可以通過申請司法鑒定加以識別其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