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田麗
編輯|王琰
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個先來。如果有一天不幸意外,還沒有心理準備卻長眠于世。按照法律規定,沒有遺贈、遺囑時,依法定繼承,其繼承人按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但現實生活中,我們常看到這種現象:繼承人不清楚被繼承人到底有多少遺產,尤其是房產。繼承人能否前往房管局查詢被繼承人名下的房屋信息?下面看一則案例。
案情介紹
陳1系陳某的兒子,原告父母于2006年7月離婚,陳某離婚后未再婚。陳某于2014年5月29日死亡,陳某的父母分別于1982年和1997年死亡。為繼承陳某名下遺產房屋遺產官司收費標準,陳1向原南京市房產局的房產檔案部門申請查詢陳某名下的房屋登記信息。陳1向房產局提交了繼承公證書、死亡證明書、常住人口登記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醫學出生證明等材料。
房產局認為,申請查詢房屋登記資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陳1僅以陳某的姓名作為查詢房產信息的檢索條件,不符合法律規定,故對陳1的申請予以拒絕。陳1不服,將南京市房產局訴至法院。訴訟中,房產局當庭自認,如果以權利人的姓名作為檢索條件,在其處可以查詢到該權利人名下位于南京老城區范圍內的房屋信息。
裁判觀點
根據《物權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繼承人作為利害關系人,依法具有查詢被繼承人名下房產信息的權利,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提供。盡管《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對房屋登記信息如何查詢規定了具體的操作辦法,但執行該操作辦法不應妨礙利害關系人依法行使繼承權。
本案中,房屋登記機構以繼承人無法提供房屋的坐落或權屬證書編號,不具備《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規定的查詢條件為由,拒絕提供被繼承人名下房產信息查詢的,違反了《物權法》的規定,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
新邦律師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十八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頒布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信息,單位和個人可以公開查詢。”
《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查詢房屋登記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原告應當按照建設部頒發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及《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規定的程序申請查詢。”
《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查詢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應填寫《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申請表》,明確房屋坐落(室號、部位)或權屬證書編號,以及需要查詢的事項,并出具查詢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法人資格證明。……(二)繼承人、受贈人和受遺贈人應當提交發生繼承、贈與和受遺贈事實的證明材料;……”
本案中,陳1是陳某遺產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與陳某名下的房產具有利害關系,知悉陳某名下的房產信息是實現其繼承權的前提,查詢陳某名下房產信息是其繼承權的權利延伸。
《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適用前提是查詢房屋的原始登記憑證房屋遺產官司收費標準,并非申請查詢的被繼承人名下房屋的記載信息。
陳1申請查詢陳某名下的房產信息時無法提供房屋的坐落或權屬證書編號,屬于技術操作層面上無法達到《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及《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中所規定的查詢條件,但陳1對陳某的合法財產享有繼承權,該權利來源于《繼承法》、《物權法》等法律規定,該權利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
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九第一款的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第六條規定,“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及《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作為規范性文件,對房屋登記信息應如何查詢作了技術上的規定,也是房屋登記機關履行相關職責的依據房屋遺產官司收費標準,但其內容存在著與《物權法》、《繼承法》的立法精神不盡吻合之處。在適用法律時,不能機械的適用上述規范性文件,以免給當事人實現其法定權利設置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