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每周普法》第九期----關于不動產登記中委托他人代辦的規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不動產登記。
代理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被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自然人處分不動產,委托代理人申請登記的,應當與代理人共同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現場簽訂授權委托書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3條,但授權委托書經公證的除外。
境外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處分不動產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認證或者公證。
【條文解讀】
自然人、法人等申請主體在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過程中,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辦理。
一、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中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其中:
(一)自然人處分不動產的,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未經公證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登記時,與代理人共同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現場簽訂授權委托書;
(二)境外申請人處分不動產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或者認證;
(三)代理人為兩人或者兩人以上,代為處分不動產的,全部代理人應當共同代為申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3條,但另有授權的除外。
二、監護人代為申請不動產登記。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監護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監護關系證明及監護人的身份證明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3條,以及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證明材料。處分被監護人不動產申請登記的,還應當出具為被監護人利益而處分不動產的書面保證。
監護關系證明材料可以是戶口簿、監護關系公證書、出生醫學證明,或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不動產的,有關監護關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監護的法律文書、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享有監護權的公證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拓展知識】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可以采用法院判決的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代理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應當判決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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