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請律師打官司需要先支付律師費。那么,有的當事人就會擔心付了律師費,但官司打輸了或者官司雖然贏了錢還是沒有要回來,這不等于“賠了夫人又折兵”嗎?這種擔心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律師費的收費標準一般是按照起訴金額來確定的,以河南省為例,起訴金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3000-5000元;起訴金額在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按起訴金額的3-5%收費;起訴金額在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打房產官司律師費多少錢,按起訴金額的2-4%收費;起訴金額在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按起訴金額的1-3%收費;起訴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部分,按起訴金額的0.5—2%收費。按照上述標準計算的律師費需要在簽訂律師代理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即使案件敗訴或者勝訴后未實際拿到錢,律師費也是不會退還的。
那么有沒有更加穩妥的方式,先打官司后付費呢?對此,《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先打官司后收費的律師代理方式,這種方式稱為“風險代理”,即委托人不需要先預付律師代理費,待委托人實際收到案件款后再按照雙方約定的比例支付律師代理費打房產官司律師費多少錢打房產官司律師費多少錢,案件敗訴或者沒有收到案件款,不需要支付任何律師代理費。風險代理實際上將委托人和代理律師的利益綁定在一起,案件代理和回款的效果直接決定了代理律師的收益。因此,對代理律師具有更大的督促作用。
當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夠風險代理。以下案件是明確禁止風險代理的,不得先打官司后付費: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群體性訴訟案件、婚姻繼承案件,以及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勞動報酬的案件。
風險代理費的比例有明確規定的上限,委托人與代理律師約定的風險代理費比例不得高出規定標準。具體標準為:標的額不足人民幣1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18%;標的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15%;標的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12%;標的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9%;標的額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過標的額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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