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妹單位的團購房(聯建房),已經交了首付,后辭職去國外發展,于是打算賣掉房子,和買方簽訂了“房屋轉讓合同”,一次性算清了房款。買方清楚不是產權交易,是票據交易。合同上也清楚寫上了:“其它分期付款及產權更名等事宜由買方承擔,賣方配合提供所需證件,買方享有對此房的全部擁有權。”后來買方在交后期購房款的時候,我妹妹單位不接受,說我妹妹已經脫離了單位,不再享受每平方米的原始購房價格,需要買我妹妹房子的人每平方米再多交上250元錢才可以(這個差額應該我妹妹交還是買我妹妹房子的人交?)。這個規定是我妹妹在賣了房子之后的規定,據我了解,好像也沒給每個購買房子的職工每人一文,單位有沒有明文備檔也不清楚,只是單位為有所控制(不是福利房,自己投資買房,當時單位聯建這些房子的時候沒有幾個人報名,在單位積極鼓勵和優惠下我妹妹才投資的。單位控制買房人的再次交易我不知道這種做法有沒有道理?)而有這么一說。現在買方交不上后續款,把我妹妹告上了法庭,由于我妹妹定居國外,我妹妹在國內的房子是她公婆住著,買房者帶法院執行人員把傳票送到了我妹妹公婆住處,老人家沒見過法官,都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就在買房者的誘導下簽了字。請問現在這種情況怎么辦?我們占理嗎?還有,合同是“轉讓合同”,與“買賣合同”有區別嗎?另外,我妹妹在辭職的時候,單位并未告知我妹妹在這個房子上的有關事宜,那我妹妹花錢買了房子,又不能繼續留著了,沒有權利處理嗎?單位對這個房子現在這種狀況是不是應該負有責任?因為買房者一直交不上后續款,還存在沒及時繳款和開發商的違約事宜,等等這些請明白的律師給予詳細解答。謝謝!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