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降訴訟成本
◆ 促使律師提升能力努力爭取勝訴
◆ 加強風險提示規范律師收費合同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蔡長春
山東某公司遭遇民間借貸糾紛,涉案金額數百萬元,致使企業經營雪上加霜。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法律事務部(一部)副主任陶海洋律師經和企業協商一致,采取風險代理方式收取律師費,成功幫助企業贏得訴訟。
“風險代理模式下,前期不收取律師費,企業壓力小;勝訴后企業支付律師費,即風險代理合同中約定的‘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數額的20%部分’,實現‘雙贏’效果。”陶海洋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說,這是他去年成功辦理的一起風險代理案件。
近年來,律師風險代理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究竟什么是風險代理?應該如何進行規范管理?近日繼承案件律師可以風險代理嗎,記者就此采訪了多名執業律師及律師行業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
既有利好也有弊端
“通俗來講,風險代理就是打贏官司后再支付律師代理費。”陶海洋告訴記者,他曾以風險代理方式代理過不少案件,涉及借款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多個領域。
陶海洋坦言,他做的基本都是半風險代理,即委托人先支付較少的代理費繼承案件律師可以風險代理嗎,案件辦完后再根據結果按比例支付余下的律師費。相對而言,委托人前期不支付任何代理費,待案件執行或和解后,將執行款或和解款按一定比例支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屬于全風險代理。
在陶海洋看來,風險代理如同一把“雙刃劍”,既有利好也有弊端。
“利好很明顯,比如,達到約定的勝訴標準后再收費,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壓力,為公民行使訴權提供了保障。同時,風險代理使律師和當事人成為共同體,律師會盡最大努力爭取勝訴結果,利于當事人權益保護和律師自身業務能力提升。”陶海洋說。
吉林省吉林市司法局律師工作處處長宋東坪對此持肯定態度。宋東坪說:“有利結果產生后當事人再支付律師代理費,能夠有效減輕其經濟和精神上的負擔。”
福建三山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洪必景已執業多年,他帶領的律師團隊曾在一些法律關系復雜、案件難度大、訴訟風險高的案件中采用過風險代理方式。
“我們采取的基本是半風險代理,而且大部分案件取得了圓滿結果。”洪必景告訴記者,尤其是對于那些經濟困難、無力支付律師費用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風險代理能夠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權益,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更好地維護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
對于由風險代理引發的一些問題,大家并不諱言。
在洪必景看來,風險代理費使律師與案件結果之間有了直接的利害關系,可能導致個別律師從自身利益而非當事人利益最大化角度辦理案件,從而影響公平正義的最終實現。達到預期效果律師才能拿到報酬,也容易導致個別律師通過請客送禮、利益分成等方式鋌而走險,或通過擾亂法庭秩序、惡意誤導輿論等途徑給司法機關施壓,影響案件客觀公正審理。
“風險代理模式下,個別律師還可能受利益驅動進行惡意訴訟,從而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陶海洋補充說。
四川矩衡律師事務所主任羅金云認為,律師風險代理可能產生兩個問題:部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高比例的風險代理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律層面得到支持后,卻將其中較大部分付給了律師;部分律師在高額律師費的作用下采用違法手段獲取更為有利的司法裁判結果,影響司法公正,破壞律師行業整體形象。
“如何進行有效管理,發揮好風險代理的積極作用十分關鍵。”陶海洋對記者說。
按照規定嚴格監管
哪種情況能夠進行風險代理,哪種情況不能呢?
“目前,我國主要通過部門規章和行業規定的形式對風險代理的范圍和收費比例進行規定。”陶海洋說,比如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印發通知規定,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根據規定,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不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婚姻、繼承案件;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案件等。
“只要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基本不會有什么問題。”陶海洋認為。
在宋東坪的印象中,吉林市司法局曾處理過一些當事人對律師風險代理問題的投訴,多數情況都是“虛驚一場”,律師做法基本符合相關規定。
“雖說如此,我們仍然沒有放松監管這根弦。”宋東坪說,吉林市司法局一直嚴格按照律師法、律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嚴格監管風險代理。
江蘇省無錫市司法局局長謝海華告訴記者,在相關規定基礎上繼承案件律師可以風險代理嗎,2019年,江蘇省發改委出臺規定,將律師服務收費中政府定價改為實行市場調節價,當地律師事務所根據規定制定相應的收費管理辦法并報市律師協會備案,總體執行情況較好。2020年至今,沒有出現過相關投訴案件。
完善風險代理規范
“規范管理律師風險代理,是一個不斷向上的發展過程。”洪必景認為,律師風險代理仍有進一步規范完善的空間。
洪必景研究發現,當前規范律師風險代理收費最高位階的文件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2006年4月印發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除此之外,尚沒有全國層面的法律、行政法規。
“建議在全國層面進一步完善律師風險代理的有關規范,適時將風險代理的有關規定納入律師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中,讓各方在風險代理活動中有法可依,有效保障風險代理雙方的合法權益,推動法律服務行業更加規范有序發展。”洪必景說。
“行業管理部門可以在推動律師服務收費市場調節的同時,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依法依規查處價格壟斷、價格欺詐、違反風險代理管理規定等行為,實現律師服務收費放而不亂。”洪必景同時建議,全國律師協會及各地律師協會可以制定全國或本地區律師行業風險代理業務的操作指引,為律師風險代理提供業務指導。
“風險代理過程中,律師也承擔著較大風險,這一點不容忽視。”陶海洋告訴記者,按照風險代理的約定,官司打贏后,當事人一般要按照賠償總額的10%至30%支付律師費。不過,有的當事人拿到賠償款后不愿意按約定支付律師費或者少付律師費,雙方因此引發糾紛。
宋東坪也發現,風險代理中,律師被拖欠、拒付代理費的情況并不鮮見。
陶海洋建議,律所要嚴格執行禁止風險代理案件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規定,對于實行風險代理的案件,務必要求律師履行風險提示義務,規范律師服務收費合同約定等,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律師實行風險代理服務,是當事人、律師、社會‘三贏’的一種合理收費方式。”宋東坪認為,行業管理部門應在加強律師風險代理規范管理的同時,使之更加有效地助力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更好地發揮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應有的作用與價值。
:;:;:2021-02-01;:張魏桔;file:;:29;from:法治日報——法制網;:2021-02-0108:18:05;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和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者其他問題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