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古稀老人,因遺產糾紛被繼子的親屬告上法庭。沒有血緣關系,但數十年的共同生活和撫育之恩,在法律上該如何衡量?法院判決給出明確答案:共同生活并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 這背后體現了怎樣的司法理念?請看本期巖法案例 。
走進案情
數十年養育之情遇上法定繼承
故事要從上世紀70年代說起。
1973年,王強(化名)、鐘玲玲(化名)婚內生育兒子王小強(化名)。后二人離婚,兒子王小強隨父親王強共同生活。離婚后,王強與劉秀(化名)相識,兩人自1978年起便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一起撫養年幼的王小強。2015年,兩人補辦結婚登記手續。
另一邊,生母鐘玲玲離婚后也與林剛(化名)再婚,并生育了兩個兒子,開始了新的生活。
時光荏苒。2020年,王強去世。不幸的是,兩年后(2022年),兒子王小強也因病去世,未婚無子,留下一套房屋、一臺摩托車和16萬余元的銀行存款。身后事由年邁的繼母劉秀一手操辦。
就在王小強去世后不久,他的生母鐘玲玲也去世了。2023年9月,鐘玲玲的再婚丈夫林剛及其子女將劉秀訴至武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王小強的遺產。
法院審理
情理法的交融考量
面對復雜的家庭糾紛,武平法院抽絲剝繭,做出如下認定:
繼承方式如何確定?
王小強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遺贈或遺贈扶養協議,其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誰有資格繼承?
王小強無配偶、子女,父母應為本案第一順位繼承人,但其生父、生母均先于遺產分割去世。
法院認為,其生父王強與劉秀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共同撫養王小強,形成事實婚姻,而劉秀與王小強之間則成立有扶養關系的繼母子關系,可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參與繼承。 生母鐘玲玲的份額,則轉由她的再婚丈夫林剛及兩個兒子繼承。
遺產份額如何劃分?為何能多分?
民法典明確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法院審理中查明:劉秀自王小強幼年起便長期共同生活,對其生活、經濟、精神多方面予以照料,盡了主要撫養義務。 而原告方未能證明鐘玲玲再婚后仍履行撫養義務。故判決劉秀繼承60%份額,鐘玲玲的40%份額由林剛及其子女轉繼承。
重要知識點
什么是“轉繼承”?
本案判決中提到了一個關鍵法律概念——“轉繼承”。正是因此,林剛及其子女才獲得了原告的資格。這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通俗理解:我們可以把它想象成一場繼承的接力賽。當一位合法的繼承人(我們稱為A)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后、但還沒有實際分到遺產之前,自己也去世了,那么,A本應繼承的那份遺產份額,就會像接力棒一樣,轉由A自己的法定繼承人(比如A的配偶、子女、父母)來繼續繼承。
結合到本案中分析
被繼承人是:王小強
第一位繼承人是:鐘玲玲(王小強的生母)
王小強2022年去世時,繼承就開始了,鐘玲玲作為母親,依法享有繼承他遺產的權利。但不幸的是,在遺產還沒有進行實際分割之前,鐘玲玲也去世了。
因此,鐘玲玲從兒子王小強那里繼承遺產的權利就觸發了 “轉繼承”條款。她的那份“遺產接力棒”(即40%的份額),就轉給了她自己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她的再婚丈夫林剛以及她和林剛的兩個兒子。所以,林剛等人有權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與“代位繼承”的區別
另一個容易混淆的概念是“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指的是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比如兒子死在父親前面),則由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如孫子女)代位來繼承。而“轉繼承”是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但未實際取得遺產。
法官說法
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司法詮釋
重事實勝過形式
涉親情案件的司法實踐不唯血緣論,更注重實際扶養關系的形成與延續。本案中,劉秀以母親身份撫養王小強長大,雙方情感深厚,法律對此予以充分尊重和保護。
倡導家庭責任擔當
判決體現民法典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鼓勵家庭成員間履行撫養、贍養義務,讓盡責盡孝者得到法律支持,引導社會形成尊老愛幼、重視親情的良好風尚。
傳遞司法溫度
本案通過肯定劉秀的長期付出,彰顯了司法裁判的人文關懷,實現法理情的有機融合,讓“善有善報”的傳統美德在法治框架下得以延續。
一紙判決,厘清的是財產歸屬,肯定的是人間真情。法律以公正為尺度,更以溫情為底色,守護每一個無私的付出與人間值得。
供稿:武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