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兩對夫妻向吳律師咨詢關于自書遺囑的問題。在現實生活當中見到有很多家庭夫妻雙方共同書寫一份遺囑。問題來了,夫妻雙方共同書寫的這份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嗎?民法典目前規定遺囑的形式一共是有六種,分別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錄像遺囑、打印遺囑和公證遺囑這六種遺囑形式。
在這六種遺囑形式當中,我個人認為最經濟、最實惠、最有效、最便捷的遺囑形式就是自書遺囑。在現實生活當中也見到過有很多夫妻共同來書寫一份遺囑。
·在夫妻雙方共同書寫一份遺囑的時候,通常來講是以一份遺囑的形式出現的。
·其二是由夫妻雙方一人來執筆完成的。
·另外一個人只是在遺囑后面簽下了自己的名字。執筆一方來書寫遺囑認為是自書遺囑,這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而另外一方整個遺囑書寫的過程沒有動筆,只是在最后簽下了自己的名字。這個顯然是由夫或妻代為書寫完成的。
如果認定是代書遺囑,按照民法八點的規定,代書遺囑還必須要有兩個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如果沒有兩個無利害關系人在場見證,對于夫妻另外一方就是沒有執筆書寫的一方是否有效?一旦遺囑在執行過程當中出現糾紛時,對于另外一方就是簽名的這一方,實際上效率問題就有一定的法律風險。
如何避免這種風險的發生?吳律師建議在書寫遺囑的時候最好還是夫妻雙方各寫一份,這樣才能夠保證萬無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