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們,今天咱們來聊聊遺囑這個事兒。在現實生活中,有時候一個人在生前可能會立下好幾份遺囑,那問題就來了,當出現這種情況時,到底以哪份遺囑為準呢?這可真是個讓人頭疼的問題,就像一場遺囑界的“大亂斗”,讓人摸不著頭腦。
曾經的“公證遺囑優先”時代
在過去,公證遺囑可是有著“特權”的。根據之前的法律規定,公證遺囑具有最高的效力。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既立了公證遺囑,又立了其他形式的遺囑,比如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那么在處理遺產時,會優先按照公證遺囑來執行。這是因為公證遺囑經過了公證機構的嚴格審查和證明,其真實性和合法性更有保障。
比如說,老張生前先立了一份自書遺囑,把自己的房子留給大兒子。后來,他又去公證處立了一份公證遺囑,將房子留給小兒子。在老張去世后,按照當時的法律,就會以公證遺囑為準,房子歸小兒子所有。
不過,這種“公證遺囑優先”的規定也存在一些弊端。有時候,立遺囑人可能因為某些原因,在立了公證遺囑后又想改變主意,但重新辦理公證遺囑手續比較繁瑣,可能會導致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無法得到及時表達。
《民法典》的新規定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民法典》對遺囑效力的規定進行了調整。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這就意味著,現在不再以公證遺囑優先,而是以最后一份有效遺囑為準。還是拿老張的例子來說,如果《民法典》實施后,老張在立了公證遺囑后,又在家里自己寫了一份遺囑,把房子重新留給大兒子,并且這份自書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那么在老張去世后,房子就會按照最后這份自書遺囑,歸大兒子所有。
專家表示,《民法典》的這一規定更加尊重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讓遺囑的效力更加符合實際情況。因為隨著時間的推移,立遺囑人的想法可能會發生變化,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能更好地體現立遺囑人在生命最后階段的真實意愿。
如何確保遺囑有效
雖然《民法典》規定了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但要想讓遺囑真正發揮作用,還得保證遺囑是有效的。不同形式的遺囑有不同的形式要件:
自書遺囑
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比如說,老李自己用鋼筆在紙上寫下了對自己財產的分配意愿,簽上自己的名字,并且寫清楚了年月日,這就是一份合格的自書遺囑。
代書遺囑
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比如,老王不會寫字,請朋友小張代他寫遺囑,同時還找了另外兩個朋友作為見證人,大家都在遺囑上簽了名,注明了日期,這份代書遺囑才可能有效。
打印遺囑
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現在很多人習慣用電腦打印文件,打印遺囑也越來越常見。但一定要注意按照法律規定找見證人,并且在每一頁都簽名和注明日期。
錄音錄像遺囑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例如,老趙用手機錄下自己分配財產的內容,同時有兩個朋友在旁邊見證,并且在錄像中說出了自己的姓名和日期,這樣的錄音錄像遺囑才符合要求。
口頭遺囑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比如,老錢在突發疾病生命垂危時,在兩個朋友的見證下口頭交代了自己的財產分配,這是有效的口頭遺囑。但如果老錢病情好轉,能夠用書面或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了,之前的口頭遺囑就無效了。
總結
家人們,生前立有數份遺囑時,現在是以最后一份有效遺囑為準。《民法典》的這一規定更加人性化,尊重了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但在立遺囑時,一定要注意遺囑的形式要件,確保遺囑有效。畢竟,遺囑關系到遺產的分配,關乎著家人的切身利益。希望大家都能了解這些法律知識,避免因為遺囑問題引發家庭糾紛。要是在立遺囑過程中遇到什么問題,也可以咨詢專業的律師,讓他們幫你出出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