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逐步深入,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中國業已成為國際市場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員。于是,對應市場經濟日益繁榮的需求,律師見證業務亦呈現出蓬勃發展之勢,其作為一種既能保證商業效率,又能體現交易雙方誠信態度的重要手段,被越來越多的應用于各類經濟活動的實踐,尤其是在涉外民商事活動中,外商往往把律師見證的效力看得比公證還要大。然而,曾幾何時,律屆前輩卻諄諄告誡:“不要為了一點小錢,輕易去做律師見證!寧可指引當事人自己去做公證,其中風險很大,諸多教訓,無須再試?!?/p>
那么,律師見證到底暗含怎樣的風險,竟讓作為風險防控專家的律師也畏首畏尾?司法實踐中對律師見證的效力如何認定?律師見證與公證處公證又有哪些不同?其中暗含風險是否可以避免?如果不能避免,如何降到最低?
▌一、何為律師見證?
所謂律師見證,是指律師應客戶(即“委托人”)的申請,根據見證律師本人親身所見,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依法對具體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一種活動。主要表現為見證委托人親自在律師面前簽名、蓋章的行為;見證委托人簽署法律文件時意思表示的真實性。該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類合同/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聲明、遺囑等;見證其他法律行為(其他法律事實)發生的真實性或其過程的真實性,例如:委托代理關系的設立、變更、撤銷;財產的繼承、贈與、分割、轉讓、放棄等;見證文件原本同副本、復印件是否相符;見證委托人委托的其他見證事項。建議盡量避免辦理所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養(加工)回購合同、購(傳)銷合同等極有可能含有欺詐性成份的見證業務,以及辦理以認購權益卡、會員卡等為名行非法集資之實性質合同的見證。
律師見證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應著重把握如下三點:
1.從事見證業務的律師必須具備律師資格,并持有合法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業證》,也就是說,實習律師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或和律師合辦見證業務;
2.律師見證的時間應當是被見證的法律行為發生之時;
3.律師見證的空間應當是律師本人在見證時視眼所能見到的范圍。
▌二、律師見證與公證的不同
所謂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梢?,公證與律師見證的業務性質基本一致,而二者之間的區別的則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從辦理主體上看,律師見證是律師以律師事務所名義進行的,而公證是由各地公證處代表國家進行的;
2.從法律依據上看,律師見證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可依,只能依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于2007年制訂的《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細則》,而公證則可直接依據《公證法》(2015年修正)的規定進行;
3.從業務范圍上看,律師見證的業務范圍相對狹窄,主要集中于各類合同、法律文書、繼承贈予等行為、委托代理關系,而公證的辦理事項則較為廣泛,且有國家法律層級的明確規定(具體參見《公證法》第11條);
4.從法律屬性上看,律師見證書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通常被認定為社會中介機構對具體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證明,仍屬于“私證”范疇,依法必須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而公證書則一般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部分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甚至無需通過訴訟即可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5.從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上看,律師見證必須堅持在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發生時親眼所見的原則,對于已經發生或者將要發生的事情,律師都不能見證,而公證則無此限。
▌三、律師見證的優勢
鑒于上述對比,律師見證在公證面前似乎毫無競爭力可言,可既然如此,為什么律師見證業務依然方興未艾,被越來越被廣大的社會公眾所接受并采用呢?究其原因,無外乎以下幾點:
1.律師見證往往附帶隱性增值服務,如在見證過程中對見證事項提出相關的法律分析意見,對尚未成熟的事件提供相應的法律幫助,這也正是律師見證區別于公證最大的優勢所在;
2.律師見證滿足了與國際接軌的需要,特別是很多外國投資者往往不習慣我國公證機構代表國家的強制性干預,更加認可律師見證的證明效力;
3.律師見證程序相對方便、靈活、快捷,可以對公證起到有益的補充作用,尤其是公證機構出于某種顧慮不愿接受公證申請時,便只能選擇律師見證,當然,其欲委托證明的事項應屬于律師見證的業務范圍;
4.律師見證有利于促進經濟活動的規范化,如企業在重大事項中采用律師見證,不僅有效降低企業法律風險,提高企業商業信譽,而且有效地減少了民商事活動中爭議糾紛的產生。
▌四、律師見證潛在的職業風險
1.因委托見證范圍或見證權限約定不明或過于寬泛,被判未盡職責而負損失賠償責任。
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的(2013)一中民終字第1941號民事判決中認為:“李某與某律所簽訂的《非訴訟委托代理協議》中約定律師事務所的代理權限為:為李某立遺囑見證,現某律所不能證明”為李某立遺囑見證“只是對李某在遺囑上簽字、蓋章行為的真實性進行見證,也不能證明該所已告知李某”為其立遺囑見證“的含義是僅對其在遺囑上簽字的行為見證而非對遺囑見證。原審法院作出某律所接受李某的委托制作遺囑并出具見證書,應當對遺囑效力負有直接責任的認定,并無不當。…孫某不能按照遺囑繼承李某遺產的原因在于某律所指派的律師在為李某制作遺囑并出具見證書的過程中律師公證的遺囑有效嗎,未盡職責,致使李某所立遺囑被生效判決認定為存在瑕疵,據此瑕疵,法院對李某所立遺囑效力不予確認,按照法定繼承原則平均分割遺產。某律所的行為存在過錯,亦違反代理協議確定的義務。因此,該所應當對孫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應限于孫某因遺囑效力未被法院確認而減少的份額?!?/p>
2.因律師獨具的專業身份,在見證過程中被賦予相較于一般見證人更為嚴苛的審查、注意、提示義務,而被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廣州市仲裁委員會于2012年2月8日作出的(2011)穗仲案字第696號裁決書中認為:“律師是熟悉法律事務,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以專家身份參與見證,律師見證負有注意義務應重于一般民間見證。傅菁、黎佩欣在房款流轉過程中出于對擁有專業知識的中粵云天律師所的信賴而付款,中粵云天律師所作為合同見證方,對委托支付的款項負有監管義務,應履行法律專業機構的提醒和告知義務。但中粵云天律師所卻既沒有提醒傅菁、黎佩欣《拍賣成交確認書》的買受人為黃健龍,也沒有取得《拍賣成交確認書》的復印件進行核對,亦未在其后簽訂的《返購協議書》中注明…最后,由于傅菁、黎佩欣委托中粵云天律師所見證的初衷是通過律師掌握的法律知識,保障付款資金的安全,對律師見證的信賴是其付款的原因之一。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四條”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的規定律師公證的遺囑有效嗎,中粵云天律師所應對梁瑞卿應返還的房款以及利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p>
3.因律師在執行見證業務時,未對被見證事務中的主體資格、見證事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慎的審查,而被判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如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點擊案件名稱查看裁判文書全文):“律師事務所作為專業中介法律服務機構在見證中所服務的對象并不止于委托方,對社會中特定群體的第三人也會產生相應的作用,因此在執行見證業務時,除應當根據委托人要求提供合格法律服務,還應當按照基本職業操作規范對見證事務中的主體資格、見證事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慎的審查。本案訟爭租賃合同中存在公司主體不存在、私刻公章、租賃期限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事實,而錢王律所在從事見證業務過程中,未作工商登記調查及合法性審查,致使其事實上見證了違法行為。由于錢王律所違反了執行見證業務時應負的注意義務,故其見證行為存在過錯。但訟爭租賃合同無效及撤銷的原因是祝旦陽及神龍經濟公司隱瞞了真實情況,而非錢王律所見證,且錢王律所并非合同相對方。故其即便因為過錯需承擔責任,也是與之過錯相適應的民事補充賠償責任,且不應高于擔保責任。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原審法院酌情確定錢王律師應承擔的責任比例為李俊債權不能追償部分的30%。”
▌五、司法實踐對《律師見證書》證明效力的認定標準
如前所述,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尚未對《律師見證書》作為證據使用時的證明力有無及大小進行任何預置規定,即其雖相對于其他普通證據而言具備一定的特殊性,但并無相關法律賦予其與公證書、法院生效判決書等法律文書同等的免證效力,故其證明力仍需要法官根據案件全案情況依據其職業道德、邏輯推理、日常生活經驗等進行綜合認定,由此又造成了各地司法機關對該證據認定標準的不統一。大致可分為如下三種傾向性觀點:
第一種認為,《律師見證書》在性質上屬于具有特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具體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證明,具有獨立的證據效力,這也是現今司法機關的主流觀點;
第二種認為,《律師見證書》并非按照法定程序由具有公證員資質的人員依法作出的公證證明,因此,以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義出具的《見證書》不具有公證文書的證據效力或其證據效力低于《公證書》,故在同一事實既有律師見證又有公證的情況下,應以《公證書》為準;
第三種認為,見證律師記載于《見證書》中的所作陳述,在證據性質上應屬于證人證言,因此,《律師見證書》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見證律師應當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并需要有其它證據予以佐證。
▌六、如何做好律師見證業務風險的前期預防
1.在簽訂《委托見證合同》前,律師應先向委托人客觀說明律師見證的證明效力,并應在詢問委托人后制作詢問或談話筆錄。以便于確定委托人的委托見證事項、主觀意圖及相關事實,進而避免委托人對律師見證效力的誤解和糾紛的發生;
2.簽訂書面的《委托見證合同》。合同內容應具備: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委托見證事項和用途/目的、雙方的權利義務、見證費用及支付方式、辦理見證事項的期限、必要的提示、保留和聲明(包括對委托人的聲明以及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的聲明)、不予見證/撤銷見證的情形等必備條款。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
(1)對于見證事項的約定應盡可能的明確具體詳細,建議以描述性用語替代概念化措辭,必要時還應詳細羅列排除性義務或以委托人聲明的方式予以確認,以免增加律師見證的義務內涵。
(2)明確不予見證或拒絕出具《律師見證書》的情形。如:委托人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有瑕疵、委托人無權委托、委托人在委托見證事項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委托見證事項的內容或所涉標的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且委托人不同意糾正或補救的、委托見證事項的事實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發現委托人有違法動機或目的。
(3)明確律師事務所有權撤銷《律師見證書》的情形及相應不利后果的承擔。如:與委托見證事項相關的重要事實系委托人或相關方的虛假陳述、律師事務所發現因律師工作失誤導致《律師見證書》重大錯誤、其它情形導致《律師見證書》錯誤的。而此處在實踐中應特別注意:如律師事務所按照合同約定撤銷《律師見證書》的,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并應根據《委托見證合同》載明的見證用途/目的通知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
(4)對于因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失誤導致《律師見證書》被撤銷或其證明效力不被認可,而給委托人及/或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應明確約定律師事務所的賠償上限。
3.對于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應由委托人簽名/蓋章,并注明提交時間和來源,避免文件、材料來源引起的爭議。
▌七、律師在見證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
1.律師應首先嚴格審查核實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要求相關各方出示與委托見證事項相關的各類證件(包括但不限于:公民身份證、企業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照等),但應注意明確僅對其進行形式審查,而不是核查證件的真偽,以避免律師不必要的義務和風險。
2.律師應勤勉盡責、嚴格審查核實見證事項的真實性,根據委托人的委托和委托見證事項的需要,對相關法律文件材料到相關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機構進行查閱核實,以盡到見證業務的盡職調查義務。
3.如委托人要求出具《律師見證書》時間緊迫,致使律師無法事先進行上述工作或其他相關工作的,律師應在見證書中予以充分披露和說明,以作為律師自我保護的條款。
4.律師見證的法律文書既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也要符合法定的實質要件,如進行合同見證時,應主動查明當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確定意思表示真實、明確,無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誤解等情形。
5.鑒于見證律師和委托人的利害關系,律師見證應堅持回避原則,不得為其本人或其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事項提供見證服務,以保證見證文件的客觀公正性。
6.法律法規對辦理委托見證業務的人員的人數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如辦理遺囑見證業務,應由2名律師共同進行。
7.不得為法定的強制公證事項辦理見證。
8.律師應對見證過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以作為《律師見證書》出具的最重要依據。工作底稿應當真實、完整、清晰律師公證的遺囑有效嗎,必要時,可請委托人簽名/蓋章確認。工作底稿應包含下列內容:
(1)委托人身份證明材料;
(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資料及其來源;
(3)委托見證的函、電、接待談話記錄、詢問記錄;
(4)律師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機構查閱的有關登記資料(若有);
(5)對見證過程中的疑問所作的說明;
(6)適用法律法規。
▌八、結語
雖然經過多年的發展,律師見證在日益繁榮的市場經濟中已并不陌生,但從整體上講其仍是法律服務市場的新興業務。比照《公證法》,我們期待《見證法》(或者《律師見證法》)的盡快出臺,以正式明確《律師見證書》的法律效力,促進律師見證業務在法律服務市場的良性發展。而作為律師,亦應努力提升自身的專業水平,善于發現風險,解決問題,切忌為眼前利益蒙蔽雙眼,心存僥幸,謹記:只有對專業知識越精通,才能將執業風險降到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