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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張某強育有一兒張某文、一女張某荷,張某強配偶于2016年出車禍死亡。
近幾年,張某強不幸患病,身體每況愈下。在病重之際,他在家庭微信群中留下以下內容:由于其病重時日無多,去世之后所有財產均由女兒張某荷一人繼承。
張某強身故后,其留下的房產、汽車、存款等遺產都在其子張某文處。張某文并未配合張某荷辦理繼承事宜,于是雙方產生了糾紛。
張某荷認為,父親在微信群中的內容系遺囑,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張某文認為,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屬無效遺囑,自己與張某荷同為張某強子女,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因此,張某荷將張某文訴至法院,要求按遺囑繼承父親的遺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被繼承人張某強在家庭微信群中留下信息,雖然信息系被繼承人賬號發送,并注明姓名、年、月、日打印遺囑公證可以嗎,但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任意一種遺囑形式,屬無效遺囑,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張某強生前主要由其女兒張某荷照顧,張某文未盡贍養義務。最終,法院判決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張某文分得30%,張某荷分得70%。
何種遺囑是有效的?
《民法典》規定的有效遺囑共有公證、自書、代書、錄音錄像、打印、口頭6種遺囑形式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注意:
除以上六種遺囑外,其他形式都不屬于有效遺囑。
在訂立遺囑時,立遺囑人或見證人的簽名和年、月、日缺一不可,要求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打印遺囑公證可以嗎,必須兩個見證人都簽名。所有的簽名均不可用私人印章代替簽名,年、月、日均需寫明。
歷史文章
李融律師(一級建造師、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專注研究勞動法領域與民商事爭議解決,擅長勞動法各類案件的調解、勞動仲裁和訴訟等爭議解決服務以及人力資源合規法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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