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老先生和老伴錢女士都是北京本地人,在北京市二環外有一套二居室的老舊樓房,并一直居住在此。因為是學區房,且交通便利,所以附近房價也是很高。
鄭家有三個子女,大兒子鄭光,是鄭老先生戰友的兒子,當時鄭老先生的戰友犧牲,鄭老先生就收養了其兒子,并撫養其長大;二兒子鄭明,是鄭老先生和前妻的兒子,前妻生鄭明的時候難產去世,幾年后鄭老先生經家里撮合與現在老伴錢女士結婚,后一直共同撫養鄭明;三女兒鄭小娟,是鄭老先生和錢女士的親生女兒。三個子女現在均已成年,有穩定工作和美好的生活。
2021年3月20日,鄭老先生突發腦梗,不治身亡。老伴錢女士因為傷心過度,于2021年5月20日也去世了。三個子女在辦完老人的后事后,就二環外的這套房產的繼承,產生了分歧。之后鬧上了法庭。
法庭上,鄭光提交了一份鄭老先生的公證遺囑,寫明“此套房產歸大兒子鄭光所有”,時間2021年1月10日。
鄭明隨后提交了一份鄭老先生的自書遺囑,遺囑上寫“此套房產歸二兒子鄭明所有”,落款是鄭老先生的簽名,時間2021年2月1日。
鄭小娟最后提交了一份錢女士的打印遺囑,并申請證人出庭,兩個居委會的工作人員證明,錢女士去世前,意識清醒,口述要將“此套房產歸三女兒鄭小娟所有”,并打印后由兩人見證,時間是2021年4月1日。
鄭光和鄭小娟向法庭申請了對鄭光提交的自書遺囑的鑒定,鑒定結果表明,鄭明向法庭提交的鄭老先生的自書遺囑確為鄭老先生親筆書寫。
筆記
那么,一套房子,三份遺囑,到底應該怎么繼承呢?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予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由此可看出,我國對于養子女、繼子女以及親生子女(婚生或非婚生),只要形成了事實的撫養贍養關系,那么法定繼承(除去繼承人個人特殊情況,例如生活困難,有殘疾重病需要特殊照顧等因素)原則上是一樣的,遺囑繼承更是可以按照個人意志指定任何繼承人。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了以下幾種遺囑繼承的方式: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錄音錄像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同時,對見證人作了限制性規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由此,我們可知。三個子女的三種遺囑都是《民法典》規定的遺囑種類?!睹穹ǖ洹酚?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實施前,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效力,但是《民法典》實施后,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所以,按照立遺囑的時間順序,鄭明提交的鄭老先生于2021年2月1日立的自書遺囑就排除了鄭光提交的鄭老先生于2021年1月10日立的公證遺囑。
爭訴房產為鄭老先生和錢女士夫妻共同財產,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有一方先去世,繼承的時候是需要將其中的一半作為還在世人的個人財產,繼承人只可以繼承去世一方的一半的房產。鄭老先生先去世,他可以支配的部分只有房產的二分之一。
所以,鄭明可以獲得鄭老先生的那二分之一的房產。剩下的二分之一,是錢女士的個人財產,其只立了一個遺囑,即由鄭小娟繼承自己的遺產,則,另外二分之一的房產,由鄭小娟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