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湖北省司法廳行政處罰決定
鄂司律罰決字〔2023〕1號
被處罰人:鄧宜平,男,湖北百思特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
經查,鄧宜平于2022年6月30日被潛江市人民法院一審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上述事實有潛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5刑初343號刑事判決書予以證實。本機關認為,鄧宜平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的規定,決定對鄧宜平作出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北省司法廳
2023年3月20日
二
湖北省司法廳行政處罰決定
鄂司律罰決字〔2023〕3號
被處罰人:呂紅燕,女,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
經查,呂紅燕于2022年12月26日被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一審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以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單位行賄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上述事實有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22)鄂1087刑初298號刑事判決書予以證實。本機關認為,呂紅燕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的規定,決定對呂紅燕作出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北省司法廳
2023年3月20日
三
湖北省司法廳行政處罰決定
鄂司律罰決字〔2023〕4號
被處罰人:杜偉,男,湖北熾升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
經查,杜偉于2022年10月20日被湖北省廣水市人民法院一審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上述事實有湖北省廣水市人民法院(2022)鄂1381刑初154號刑事判決書予以證實。本機關認為,杜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的規定,決定對杜偉作出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北省司法廳
2023年3月20日
四
湖北省司法廳行政處罰決定
鄂司律罰決字〔2023〕5號
被處罰人:熊烽,男,北京市立方(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
經查,熊烽于2022年12月16日被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一審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單位行賄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上述事實有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22)鄂1087刑初296號刑事判決書予以證實。本機關認為,熊烽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的規定,決定對熊烽作出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北省司法廳
2023年3月20日
五
湖北省司法廳行政處罰決定
鄂司律罰決字〔2022〕12號
被處罰人:李新平,男,湖北昭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
經查,李新平于2022年1月21日被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一審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2022年4月14日,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述事實有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2021)鄂1081刑初148號刑事判決書、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鄂10刑終52號刑事裁定書予以證實。本機關認為,李新平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的規定,決定對李新平作出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北省司法廳
2023年1月10日
六
湖北省司法廳行政處罰決定
鄂司律罰決字〔2022〕13號
被處罰人:楊中勇,男,湖北陽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 。
經查,楊中勇于2022年9月28日被松滋市人民法院一審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上述事實有松滋市人民法院(2022)鄂1087刑初205號刑事判決書予以證實。本機關認為,楊中勇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的規定,決定對楊中勇作出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北省司法廳
2023年1月10日
七
湖北省司法廳行政處罰決定
鄂司律罰決字〔2022〕14號
被處罰人:崔寶順,男,湖北瑞通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
經查,崔寶順于2021年12月30日被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2022年5月23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撤回上訴。上述事實有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2021)鄂0114刑初412號刑事判決書、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鄂01刑終288號刑事裁定書予以證實。本機關認為,崔寶順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的規定,決定對崔寶順作出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北省司法廳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