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發布拍賣公告是否違反規定?
基本案情?
A法院在執行甲銀行與乙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委托評估機構對乙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權及房產進行了評估。在乙公司以評估價格過低為由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并由評估機構作出答復后,A法院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發布拍賣公告,對乙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權和房產組織拍賣房屋的使用權可以司法拍賣嗎,丙以最高價競得。A法院出具拍賣裁定,裁定乙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權及房產相應權利歸丙所有,丙可持拍賣裁定到登記機構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等。此后,因乙公司對A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及相關行為提出異議,案經三級法院執行異議、復議和監督程序審查,最終C法院作出執行監督裁定,認為A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公告發布程序不違反法律規定,遂裁定撤銷B法院復議裁定,維持A法院異議裁定和拍賣裁定。乙公司不服C法院執行監督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監督。
【不同觀點】
第一種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網拍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網絡司法拍賣應當先期公告,拍賣公告除通過法定途徑發布外,還應同時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發布。本案中,A法院在拍賣乙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權和房產前,僅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發布拍賣公告房屋的使用權可以司法拍賣嗎,未同時通過其他法定途徑發布,違反法律規定,影響意向競買人參與競買,拍賣行為應予撤銷。
第二種意見:結合《網拍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以下簡稱《拍賣、變賣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注:《拍賣、變賣規定》已于2020年修訂,該條相應修改為《拍賣、變賣規定》(2020修正)第九條,內容不變】等相關規定,《網拍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拍賣公告除通過法定途徑發布外,還應同時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發布,此處規定“法定途徑”發布,主要考慮股權等特殊財產的拍賣。本案拍賣標的為土地使用權和房產,并非特殊財產,且目前技術上已實現人民法院通過某一入庫司法拍賣平臺發布拍賣公告的同時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等其他入庫司法拍賣平臺及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亦會同時發布拍賣公告,由此能夠實現使更多人知悉拍賣信息,盡可能吸引更多潛在競買人參與競買的目的。因此房屋的使用權可以司法拍賣嗎,A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公告發布途徑并無不當,拍賣行為不應撤銷。
法官會議紀要?
采納第二種觀點?!毒W拍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法定途徑”發布,主要考慮股權等特殊財產的拍賣,對此類財產拍賣前,人民法院除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發布拍賣公告外,還應通過報紙等“法定途徑”發布。如拍賣標的并非股權等特殊財產,則人民法院在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發布拍賣公告外,無須同時另行通過報紙等“法定途徑”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