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在房屋建造階段就將其出售了,等房屋建造好了之后就需要交房。但開發商要將房屋交付給購房者商品房交房標準法律規定,還需要符合相關的條件,并不是可以輕易的就交房。那么,開發商完成交房需要符合什么條件?小編給你提供一些意見。
開發商完成交房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交房必須達到法定的以及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交房商品房交房標準法律規定,并不能簡單地從字面理解出賣人在約定的時間將房屋轉移于買受人占有。交房必須達到交付使用條件。
交付使用條件,指的是房屋具備了按照房屋的性質、用途使用的完整功能。在非商品房買賣情況下,由于非商品房通常不是新建房屋,往往具備了一般的交付使用條件,所以其交付使用條件的具備,主要看當事人是否對房屋的交付使用條件有特殊的約定。
在商品房買賣情況下,由于商品房通常系新建,新建房屋要具備按照房屋的性質、用途使用的完整的功能常常需要一個過程,因此,應主要考察房屋是否具備了完整的使用功能。
一般來說,新建商品房具備完整使用功能需要兩個要件:
1、房屋已經完工。主體結構已封頂、完工,房屋的外裝修已完成;
2、房屋的基本配套設施商品房交房標準法律規定,如水、電、暖氣、電梯等已經可以使用。
出賣人就出售房屋已取得政府有關部門的竣工驗收手續,并能在交付時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以及《住宅使用說明書》。原則上,出賣人不能在約定時間交付房屋便構成延期交房。
開發商完成交房有何方式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商品房買受人承擔;商品房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如上司法解釋可知,對于房屋的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除非合同當事人對商品房的交付要件作出其他具體明確的約定。因此,在實踐中,“領鑰匙”等方式可以視作對房屋的交付使用。
開發商完成交房需要符合哪些條件?如果開發商不滿足交房條件卻在交房了,購房者可以起訴到有關單位對開發商這類行為進行處罰。關于開發商完成交房條件跟具體的交房要求等等當事人希望能盡快了解,可以找上的律師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