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筆者在代理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的過程中,其中兩名繼承人在明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仍被判決承擔責任,如今對于該如何執行也陷入了兩難。筆者檢索以“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由的法律文書,發現在該類案件中,若繼承人聲明放棄繼承的,在案件的處理上存在各種各樣的做法,裁判的結果不一致,直接影響到債權人權益如何實現、案件如何執行等實務問題。
正文
筆者通過“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放棄繼承”“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等關鍵詞檢索,對于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案件,司法實踐中存在歸納為三種處理模式:
第一種,放棄繼承的繼承人無需承擔責任。具體表現形式有:一、在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時,放棄繼承人無需承擔責任,而判決由其他未放棄的繼承人承擔責任;二、全部繼承人均放棄繼承時,駁回起訴或駁回訴訟請求。
1.放棄繼承人無需承擔責任,而由其他未予放棄的繼承人承擔責任
(2022)粵0112民初號案件:“鐘某1、鐘某2已公證放棄繼承,原告亦表示二人未繼承鐘國強遺產,其訴請鐘某1、鐘某2對涉案債務承擔責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鐘某3作為鐘國強第一順序繼承人,對鐘國強尚欠秦某的涉案債務,依法應在繼承鐘國強所得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2020)川民再384號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的規定,楊某等四人作為蔣鮮華的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當依法對蔣鮮華生前所負債務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但蔣某1、蔣某2、蔣某3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蔣鮮華遺產份額,楊某未放棄繼承蔣鮮華遺產份額,故蔣某1、蔣某2、蔣某3不應對蔣鮮華生前所負陳某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涉案債務應由楊某在繼承蔣鮮華遺產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2.全部繼承人均放棄繼承時,駁回起訴或駁回訴訟請求
(2021)冀02民終1608號:“本案案由為被繼承人債務糾紛,現被告趙某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秦好喜的其他法定繼承人身份信息不明確,原告未能提供證據,無法查實。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張某的起訴”。
(2021)晉05民終1116號:“三被告作為崔書政的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遺產,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庭審中,三被告均表示放棄對崔書政遺產的繼承,故三被告可以不清償崔書政遺留的未清償原告的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清理遺產,防止遺產毀損、滅失,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等職責。本案中因三被告均放棄繼承崔書政遺產,遺產管理人依法應由崔書政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并處理崔書政的債權債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韓某對被告張某、崔某1、崔某2的訴訟請求。”
(2020)皖01民終2918號:“范某4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朱某、范某1、范某3、李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范某3、李某已于2019年2月16日出具書面放棄繼承聲明書,聲明決定自愿放棄對范某4全部遺產的繼承權;朱某、范某1于2020年3月30日亦出具書面放棄繼承聲明書,聲明決定自愿放棄對范某4全部遺產的繼承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范某3、李某、朱某、范某1均不應對范某4的個人債務承擔償還責任……裁定如下:一、撤銷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法院(2019)皖0124民初7525號民事判決;二、駁回張某1的起訴。”
第二種,不承認放棄繼承的對外效力,仍然判決放棄繼承人在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但若該繼承人并未繼承遺產的,實際上免責
(2020)粵01民終6228號案件,何某、柯某、馬某是區慕霞的法定繼承人,且并未繼承區慕霞的任何遺產。在庭審過程中,柯某明確放棄繼承。判決中本院認為部分論述:“區慕霞已死亡,其已無法履行還款義務,何某、柯某、馬某均是區慕霞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現無證據證明區慕霞另外立有遺囑,而區慕霞的遺產尚未進行實際分配,在遺產未予分配前,并無實際繼承結果產生,即便有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該意思表示也僅在繼承人之間生效,尚不具有對抗區慕霞債權人的效力。故此,何某、柯某、馬某在遺產分配結果產生前,暫時仍不能被免除在繼承區慕霞的遺產范圍內償還區慕霞所負之債的義務。如區慕霞的遺產分配后,何某、柯某、馬某確實無繼承任何財產,則可免除相應的償債義務”。
第三種,承認放棄繼承的對外效力,但判決由繼承人在管理遺產的范圍內承擔協助清償責任
(2021)浙0604民初1121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只有被繼承人沒有遺產時才存在終結訴訟程序的可能,而葉培根確有可供繼承的遺產,本案應依法繼續審理,不應因兩被告書面申明放棄繼承而終結審理;最后,葉培根死亡當時,在法律、司法解釋層面確無明確規定所有法定繼承人均放棄繼承(且被繼承人確有可供繼承的遺產)時,被繼承人債權人相關訴訟案件如何裁判房產繼承訴訟費多少,但法官不得拒絕裁判。基于常情,兩被告作為法定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但仍負有妥善保管遺產并協助變現清償的義務。現原告主張以兩被告管理的葉培根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就案涉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該主張實質上仍系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來清償對外債務,繼承人僅需履行協助義務即可,而無需以自有財產承擔清償責任。該主張并未損害繼承人合法的財產權利,符合繼承法規定相關精神以及訴訟效率的基本原則,本院予以支持。”
(2019)黑03民終1016號案件:“本案中,張明久的父母已先于張明久死亡,其遺產的法定繼承人為劉麗華和張琳娜,二人已向一審法院提交放棄繼承權的書面意思表示。張明久留有遺產,且各方當事人對張明久的遺產沒有被分割均無異議,故劉麗華、張琳娜放棄繼承權的行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規定的放棄繼承會引起其法定義務不能履行的情形,肖桂英關于劉麗華、張琳娜放棄繼承權無效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的規定,劉麗華、張琳娜對案涉債務不負清償責任……本案中,雖劉麗華、張琳娜放棄繼承,不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但張明久生前所負債務仍應以其遺產進行清償,劉麗華、張琳娜對張明久的遺產負有妥善保管及協助清償的義務。”
(2019)鄂民再331號:“楊慧死亡后,其夫張某1、其子張某2均表示放棄繼承,依法可以不承擔還款責任。在現實生活中,雖然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但往往實際占有遺產,普通民眾也認可該財產應該由繼承人所有,最終繼承人還是得到了遺產,而無需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稅款和債務,造成嚴重的權利義務不對等。借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三十二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或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本案查明的事實是,張某1繼續在償還銀行貸款,目前也住在該房之中,張某2也曾實際使用房屋,因而張某1、張某2是楊慧房屋遺產的實際管理人、使用人房產繼承訴訟費多少,對遺產狀況比較熟知,也實際占有、使用和收益涉案遺產,是最適格的遺產代管人,應盡妥善保管義務,不論其是否放棄繼承,依法應當參加訴訟,并由其在管理使用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評析
筆者認為,在部分繼承人明確放棄繼承,而尚有其他繼承人未予放棄的情況下,筆者更贊同由剩余未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承擔責任,而已放棄的繼承人無需承擔責任,無需在判決主文中體現。
《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32條:“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由此可知,在不損害他人權利(致使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前提下,法律認可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權利。在部分繼承人放棄的情形下,由于尚有其他繼承人可以適用《民法典》第1161條承擔責任,因此,已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此時沒有必要承擔責任,也不會因此損害債權人權益。
而在全部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況下,筆者傾向于第三種做法房產繼承訴訟費多少,判決所有繼承人在占有、管理的繼承范圍內協助清償債務。此時,已經放棄繼承的繼承人相當于承擔遺產管理人的角色,只需承擔協助處理遺產、清償債務的責任。這樣既尊重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權利,同時也不會因為放棄繼承導致無法清償債務,從而導致損害債權人權利的兩難境地。
但是,由于司法實踐中對于是否應當在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的案由下查清被繼承人的遺產存在不同的做法,在未查清遺產的情況下同樣容易造成“執行難”,無論是哪一種處理方式,均很難通過執行程序辨別遺產范圍、是否已經繼承遺產。這是造成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執行困境的又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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