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房是指政府按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免除房地產地價、按房屋的成本造價售給企業或符合條件的職工,帶有福利性質的房屋。這是計劃經濟制度的產物,以單位福利的形式,分配給個人的房。那么下面法律快車小編將為您一一解答單位福利房可以繼承嗎及其他相關問題。
一、單位福利房與一般商品房的區別
商品房原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經批準用于市場出售而建造的房屋稱為商品房。商品房按銷售對象可分為內銷商品房和外銷商品房。內銷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實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形式,經過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審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內范圍(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出售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外銷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政府外資工作主管部門的規定,通過實行土地批租形式,報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列入正式項目計劃,建成后用于向境內、外出租的住宅,商業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二、單位福利房可以繼承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單位福利分房繼承規定 :
1、職工一直未買下福利分房的產權,直到去世他都是承租人而不是所有人。《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房的承租權不是公民的合法財產,那么公房也就不可能是“遺產”。
2、既然不是遺產,那么職工在遺囑中的對福利分房的處分也是無效的。職工死后這套房屋的承租人并不會因遺囑而轉變為繼承人的財產。
3、根據《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4、老人并未留下遺囑,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這個金額應當按照賣出時的金額計算,對于兒子配偶支付的部分,需要對其進行補償。
5、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1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1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綜上就是法律快車小編為您整理的單位福利房可以繼承嗎及其他相關問題。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法律快車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