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費的收取標準,主要是參考案件標的額、案件難易程度、案件性質和律師的工作量而確定,且各地的收費標準都不一樣
法律依據:
1、《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2、《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
老年人可以通過立遺囑維護自己對財產的處分權:
法律賦予公民用立遺囑的方式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既體現了我國公民具有廣泛的自由民主權利,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老年人。這使老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根據子女對自己盡贍養義務的大小,以及子女的具體情況來合法而又合理地處分自己身后的財產。
老年人可以在遺囑中力盡贍養義務多的子女多留遺產,對盡義務少或不盡義務的子女少分或不分遺產,這些規定使繼承人的繼承權被取消。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遺囑人設立遺囑時,無須征得遺囑繼承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得到其他法定繼承人的贊同。只要有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即發生法律效力。
立遺囑的有效條件:
1、立遺囑人立遺囑時須有行為能力。《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即使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如果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行為能力,則不影響他當時所立遺囑的效力。
2、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因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独^承法》第22條規定:“他人偽造的遺囑無效,篡改的遺囑,篡改的內容無效。”有的被繼承人本來沒有立遺囑,而繼承人無中生有假造遺囑,也有的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繼承人認為于己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己有利的遺囑,以假亂真。這些都屬無效遺囑。
3、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根據《繼承法》第20條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遺囑為準。”其中有公證遺囑的,則以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
為老人簽訂遺囑時候有律師幫助,可以讓遺囑更加規范。